榆林大修基金价位-泾阳县大修基金多少钱一平
1.中国裁判文书网榆林华庆房地产有土地证吗
2.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中国裁判文书网榆林华庆房地产有土地证吗
有。
原告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是靖边县"XX苑住宅小区"的开发商,2011年11月取得该小区《靖边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证件均完备;我公司既是小区所有权人,又是小区唯一合法的销售商。2017年7月,我公司在进行房屋检查时发现被告住进了原告未出售的XX苑1号楼2单元22层1号房屋。后经了解,2016年4月被告住进了该房屋,但并没有与我公司签订销售房合同,也没有向我公司交付房款,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绝对权,被告无权占有,被告应当立即腾空房屋,并赔偿侵占期间原告的损失。现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交还XX苑1号楼2单元22层1号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2016年4月起至将房屋交还止侵占房屋损失,按每月1000元,具体计算至迁出房屋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及项目五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该涉案房屋为原告开发,房屋现状为未出售,原告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非法占据该房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腾空返还。被告惠靖峰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2016年1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足额支付房款,又接管和装修了房屋,被告依法取得了涉诉本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不存在非法侵占或腾空返还的前提。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1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被告取得了涉诉本案房产的事实。第二组:收款收据一支。证明被告将543744元房款交付原告的事实。第三组:股东会决议,全权授权委托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一份,证明任某某依法享有答辩公司签署合同、销售房屋的事实。第四组:XX苑业主公约、XX苑签约文件、XX苑装修消防安全责任书、XX苑业主缴费表及水费缴费票据一支、装修押金3000元、大修基金、天然气入户、有线电视初装入户、6个月物业费、电费、装修垃圾清理费票据一支,证明被告已经实际接管该房屋并实际使用的事实。本案经原告申请鉴定,对股东会决议、全权授权委托书与原件中的印章进行鉴定,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股东会决议中"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文与"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认为"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文与"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凡春和第三人宋连军立即停止对原告靖边县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华庆雅苑一层商铺房屋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占有原告靖边县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交付原告靖边县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二、驳回原告靖边县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薛凡春负担500元,原告靖边县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2元。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定。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电子结算方式。
一、职工住房消费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国外购置房产及住房消费提取的暂不予受理);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2.偿还住房贷款或装修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4.交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费,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5.职工在缴存地所辖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租房 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6.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二、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进行抽查,发现有骗取、套取公积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情节严重的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对违规提取职工责令其限期退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骗提公积金形成骗提事实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取公积金,未形成骗提事实的,没收职工提交的相关资料,两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同时载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4.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和不法分子合伙骗取、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5.对于单位出具虚明协助有关人员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第35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的通知(陕建发〔2016〕176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榆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各缴存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的提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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